|
|
国家卫健委剑指统计数据质量不高问题
作者:侯建斌 发布时间:2020-09-04 13:26:29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今后将有规可循。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等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5年,实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队伍建设、数据资源、方式方法日臻完备,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断增强,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支撑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各级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基本适应和满足了卫生健康工作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不过,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同时坦言,但也存在部分地方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队伍力量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分析应用不足等问题。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是反映卫生健康发展现状、进程和规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宏观决策、行业治理和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不断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将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医改监测评估 医改监测,对于进一步深化医改意义重大。在诸多做法中,成都的相关经验可圈可点。 当地负责人介绍说,成都不断强化医改监测平台基础,狠抓数据质量,注重结果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对改革的精准支撑作用,助力深化医改取得积极成效。 一方面,定期收集、整理医改监测结果,通过汇总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监测工作报告,从人群健康水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基本医疗卫生“五项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掌握医改进展。 另一方面,结合市级深化医改工作重点任务台账,深挖卫生投入、资源配置等监测结果数据内涵,明确医改工作重点难点环节和关键突破口,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政策。同时,组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团队,有针对性地提取医改监测及相关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应用,为全市公共卫生体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 医改监测评估的效果开始显现。记者注意到,此项工作已引起国家卫健委的重视,加强医改监测评估成为《指导意见》的任务之一。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各地医改进展与成效,为制定医改政策、规划目标、年度计划提供数据保障。各省份、地市要突出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监管制度等重点领域,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增强工作前瞻性和预见性,助推医改向纵深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完善全国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人口监测,健全全员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和校核机制,提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为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统计体系提供支撑。 提升统计智能化水平 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发挥作用的前提。《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统计调查活动部署、培训、实施、督查等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数据采集、开发、存储方式,提升统计工作智能化水平。”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数据统计由传统的手工填报、逐级汇总、定期提交,转变为自动采集、平台交换、实时推送,逐步构建便捷高效、互通共享的信息化统计网络。 业内专家建议,在顶层设计上,要加快整合行业内业务重叠、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流程,将各业务系统分别从基层收集数据转变为统一采集、顶层交互,推进跨业务、跨机构、跨部门交换应用,从管理上减少报送频次,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整合共享。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统计公报、年鉴、提要等资料编撰工作,健全完善部门内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共享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交换,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共享责任、内容、方式、时限、渠道,提高统计数据综合使用效益。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 在健全统计调查体系上,《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包含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养老、托幼等机构在内的,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卫生健康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整合以电子健康码为主索引,贯穿预防、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环节的居民健康统计信息闭环;逐步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涵盖卫生健康资源、医疗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安全、居民健康水平、健康影响因素、行业综合治理、健康产业发展等全方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 同时,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管理。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的区域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法定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要求,保障统计业务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可靠运行。要强化对数据采集、管理、服务、开放、共享、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来源:
法制网-法治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