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本身数额不大,但就是气人,非得睁着眼睛说瞎话,多亏了李庭长明察秋毫,才还原了事实真相……”8月13日上午,一名当事人将一幅上写“ 剥茧抽丝理查踪迹,剑胆琴心除恶扬善”的锦旗送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聪聪手中,并连声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这位当事人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2019年4月,朱某派业务员师某应被告李某电话邀约,经公司调度指派司机范某给被告李某送去一车26吨“秀建”牌32.5水泥。该车水泥单价360元/吨,26吨共计货款9360元。卸货后,经司机范某索要货款,被告李某未支付该车货款。朱某陈述,后经其多次派人索要,甚至后经陈留派出所协调,至今未付货款。被告李某辩称,水泥款已通过转账或给付现金的形式支付了7500元,剩余1860元因水泥质量有问题拒付。因此双方因水泥款是否支付,应否继续支付产生争议。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词详细具体,似乎完全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可心细的李聪聪法官发现,对一次无关自己利益得失的事件,且并无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两位证人能在一年后详细说出给付货款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额,有违常理。因此,他临时提出种种问题对两位证人突击发问。连珠炮式的发问不给证人思考的机会,两位证人的证言与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作为声称已经给付过货款的李某,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还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货款自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法院酌定李某按6%的年利率支付朱某公司损失702元,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归还朱某的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9360元和损失702元,共计10062元。历时一年有余的买卖纠纷终于在李聪聪的主审下揭开了事实真相,纠纷得以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