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邹某严重超员额载客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豫S9E19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县吴陈河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8人,实载17人(其中16人是学生),超过额定乘员100%。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上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11月1日施行后,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