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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一村党支部书记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祁常鑫   发布时间:2020-05-19 11:03:29


  5月14日,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景泰县寺滩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多次逞强耍横,无故滋事,随意殴打同村任某某、曹某某等九位村民。在本村村务问题上对有不同意见的村干部,采取威胁加打骂的“高压手段”,先后多次殴打包村干部安某某和村委会其他成员;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持凶器恐吓、殴打不同意合并村小组的王某山;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本村村民王某军交通事故死亡案事故责任认定不公正、医疗丧葬费用赔偿偏低为由,纠集本村村民在景泰县交警大队办公场所故意滋事,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公室内围堵、殴打民警,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某在景泰县交警大队办公场所故意滋事围堵、殴打民警,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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