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孙敏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敏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孙敏违法所得,扣除已退缴的287万元外,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孙敏利用担任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处处长、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南益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喜相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丰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申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6年期间,孙敏直接或伙同其情妇段玮(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瞿轶群(另案处理)、刘光辉(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83.887万元。孙敏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缴赃款287万元。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段玮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83.8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敏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