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夜晚酒后不慎跌入农用灌溉沟渠溺亡,事后家人以沟渠为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导致张某死亡为由,大闹沟渠管理者村委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0万。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某日晚,张某醉酒后,自行返回承包鱼塘窝棚休息。当晚,张某沿着宽5.5米左右水泥混凝土路面、外延1米左右泥土地前行,行至距离窝棚不远处,张某坠入道路旁边宽2.5米左右,水深1米左右的沟渠,溺水身亡。另查明,沟渠为农用灌溉沟渠,为某村委会管理,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为村民日常通行的主要道路,路面宽阔,涉事沟渠仅水深1米,且距离道路有1米左右泥土地,对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足以产生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死者张某承包的鱼塘在事发地附近,其对于周边路况应该是熟悉的、清楚的。张某的死亡并非为沟渠的存在导致危险增加,而是醉酒后意识不清致使悲剧发生。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观察和自我保护的义务,应知晓饮酒后对认知可能造成影响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并自行避免相关风险。张某醉酒后独自回家,使自身陷于风险境地,其损害后果也应自行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