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燕菊(副厅级)受贿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邢燕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万元。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邢燕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房产局副局长、局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长、区委书记,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邢燕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燕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明知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而进行转移、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