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电视连续剧《安家》热播,剧中自然少不了房屋买卖纠纷,这些纠纷通过各方的努力,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小产权房”的案件,但案件的结局却让当事人欲哭无泪。
汤某诉称,2015年1月,其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汤某将位于福安市城北前进村安置地上的房屋出售给赵某,房屋总价49.45万元。此后汤某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赵某,赵某依照约定陆续向汤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赵某一直借故不予支付。2016年2月,经汤某催讨,赵某向汤某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汤某购房款15.36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前支付购房款10.36万元,剩余5万元于水电入户后付清,但此后,赵某仍未按欠条约定期限还款。经汤某多次催讨,仍拒绝偿还。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汤某购房款10.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要求赵某返还购房款,是基于汤某对其建设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汤某建造一栋房屋共六层,每层分别出售,且无审批、立项、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属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该案的审理将涉及小产权房的确权问题。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该案纠纷涉及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小产权房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汤某的起诉。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而“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优势出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且迅速蔓延。但是,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是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违法建设的典型,这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在使用房屋过程中,若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拆迁、“开发商”违约等情况下,则将面临着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购房款的尴尬境地。因此,法官建议最好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如果要购买小产权房,建议买房前多了解房产是否有审批、立项、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否则权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