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入住酒店后在酒店房间内死亡而引起的赔偿案件。何某某入住荔波县某酒店,后发现何某某死于该酒店住宿的房间内,其亲属以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荔波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酒店经营者赔偿26万余元。
荔波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设立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对于宾馆酒店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提供的相关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对消费者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和在发生危险时得到救助。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死者何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酒店时有朋友的陪同。何某某11月6日晚到7日凌晨存在饮酒并在酒店房间内呕吐的情况,其同室住宿的朋友离开时未向酒店反映任何情况,酒店服务员发现地上有呕吐物和粪便时,何某某未要求救助。后酒店也通知何某某的朋友来带走何某某,何某某及其朋友也未表示要求救助,反而是续交了房费。11月8日13时许发现何某某死于房间内,且死因系脑内出血至呼吸循环衰竭猝死(属病理性死亡)。何某某死亡于房间内,而非酒店公共区域,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何某某的状况。因此,何某某系病理性死亡,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无因果关系,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何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