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3名村干部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王某伦、肖某奎、李某力被分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伦、肖某奎、李某力等3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过程中共同贪污土地流转资金和扶贫搬迁补助款,并收受承建方贿赂,其中王某伦参与贪污22.3余万元,实际占有14.9余元;收受贿赂16.9余万元,其中索贿8.1余万元。肖某奎参与贪污14.2余万元,实际占有6.7余万元;收受贿赂7.9余万元。李某力参与贪污12.2余万元,实际占有4.2余万元;收受贿赂8.4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伦、肖某奎、李某力在协助某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伦参与侵吞、骗取的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奎、李某力参与侵吞、骗取的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同时,三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伦还索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力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