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发出贵州省首份“同命同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谢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全国法院统一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来,贵州法院发出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
2018年4月,原告谢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曾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曾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同时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谢某某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两个九级伤残、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六级伤残。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某系农村户籍,其提供的城镇务工证据证明力不足。承办法官按照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依照2018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了谢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其母亲的扶养生活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谢某某的合法权益。
该“同命同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并非地方司法的个案突破,而是源于最高法授权全国法院统一开展的试点工作,符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从二元赔偿标准,到同一侵权行为同一赔偿标准,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诠释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