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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审议通过
作者:杜晓 邓清月   发布时间:2020-01-02 10:46:48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每逢岁末年初,农民工欠薪问题就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力度持续加大,“黑名单”制度日趋完善,农民工权益有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民工群体处于弱势

  齐抓共管治理欠薪

  “等了两个月,工资总算是到手了。”务工人员刘强(化名)高兴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刘强来自广西山区,为了改善家中生活条件而来到建筑工地务工。据了解,刘强所在的公司两年前投资了目前的建筑项目,随后该公司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负责施工人员的分派,刘强就是其中一员。

  “家里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儿女要读书。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每天起早贪黑,一年到头全靠这点血汗钱养家糊口。”刘强说,几个月前,当他得知工资有可能被拖欠时,感到心乱如麻却又无能为力。

  “后来我了解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些材料由于市场波动大幅度涨价,公司总体预算不足,需要对预算进行增补,报相关部门审核,但中间又出现各种多角债,于是拖欠了我们的工资。”刘强说。

  据刘强回忆,在被拖欠工资的第二周,他和其他工人与包工头协商无果后,便找到了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随后,当地政府委派劳动监察部门对具体情况以及劳动合同进行核实,责令承包公司在年前付清工资。“最后公司调动了一笔紧急资金,我们才拿到了工资,非常感激政府部门。”刘强说。

  务工人员李承(化名)的讨薪之路则没有刘强那么顺利。“用人单位欺负我们农民工不懂法,只是口头作出承诺,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李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己在2018年曾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李承说,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他们了解到当地政府设立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于是开始申请法律援助,前后花了差不多好几个月的时间,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讨回了工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多地都为农民工讨薪纠纷建立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比如在天津市,农民工若申请法律援助不仅免于经济困难审查,还能享受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服务。

  拖欠工资由来已久

  重点关注欠薪企业

  近年来,随着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日趋好转。但值得注意的是,欠薪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不久前,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李新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经过多方努力和多年治理,欠薪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被欠薪农民工比重从2008年的4.1%,下降到2013年的1%,2018年这一比重已下降到0.67%。全国劳动监察查处的欠薪案件、拖欠金额及涉及人数3个指标也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近年下降幅度都在30%以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欠薪问题未根本解决,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仍较突出。此外,近年来,东部一些地区制造业和服务业拖欠工资的现象也有所增加。”李新旺说。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城镇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同样认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一个长期任务,除了需要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完善细化之外,还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进来,共同解决、防治。各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及时有效沟通信息,充分利用现代化数据库,做好信用评估与失信登记。

  2019年7月,人社部举行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在会上说,根治欠薪需用铁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加大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就是其中之一。

  2017年,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定办法》,并会同发改委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对拖欠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黑名单”管理。这两个文件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落实“黑名单”管理各项制度,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导致欠薪的,本着应列尽列的原则,也就是有一个算一个,一律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不仅要把欠薪公司纳入“黑名单”,还要做好企业评估,对即将欠薪、极有可能欠薪的企业同样也要重点关注,必要时可以考虑列入“黑名单”。例如有的企业老板已经跑路,但工人薪酬还没到派发时间,类似高危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某些大型集团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也应当受到母公司失信行为的连带影响。

  “恶意拖欠或逾期不主动配合调解工资拖欠问题的失信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在拖欠工资问题未得到纠正前,应该暂停该企业项目审批,禁止其承揽业务,并通报该企业工商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刘俊海说。

  信用惩戒加强衔接

  信息瓶颈亟须打通

  王程在2019年7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以来,人社部本级共公布了三批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180条,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所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比如说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在信贷融资方面予以限制、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乘高铁高档座位出行等。目前这项工作在各地普遍开展,不少地方力度还是很大的,像广东、安徽、云南等地实行‘黑名单’管理工作力度较大。”

  2019年1月,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称:“我们从去年开始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我们将加大欠薪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全面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个人做到‘应列尽列、及时列入’,并且由相关部门依职责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实施惩戒,共有30条惩戒措施。这样的话,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提高失信违法的成本。”

  刘俊海认为,各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衔接力度,对失信企业作出强力有效的联合惩戒,企业之后的相关商业活动也要受到其失信行为所带来的限制。在企业做出下一轮项目招工时,其失信记录必须公开,便于务工人员谨慎、正确地选择雇佣公司。

  “目前正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各地也有不少类似的平台,其中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并且上下、横向平台间尚未安全贯通,不同部门间尚未完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有些基层执法部门填入监管系统的数据自身却无权限调用,难以在本地区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信用信息库与个人信用信息库两个平台没有联动起来,企业信用信息与对应的相关自然人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匹配比对,这是失信惩戒存在的一个短板。因此,各部门、各平台之间的信息瓶颈需要进一步打通。”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要对失信企业进行惩罚外,还可以对诚信企业作出褒奖,起到正向激励、惩恶扬善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判定守信者的标准、程序、依据并不统一,确定守信者可获红利的方式也不明确。有些地方只是停留在荣誉红利上,对于诚信守法者如何享受其他红利,如审批红利、监管红利、交易红利等,一些地方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激励制度也是有必要的。”刘俊海说。

  法律法规狠抓落实

  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程介绍,从2019年11月15日到2020年春节前,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攻坚行动的执法范围包括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等。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佟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将构成犯罪。”

  佟丽华认为,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之外,还要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不断强化农民工工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佟丽华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比较复杂,各种各样的情况比较多。企业用工分为正式用工与非正式用工,除了像一些餐厅直接与务工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简单的劳动关系之外,还有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

  “例如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最严重的建筑领域,工资支付模式是通过开发商、总承包方、分包商、施工企业再到包工头最后才到农民工手里。其中各个主体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很长的资金链条,如果中间哪个环节出现资金截留、挪用等问题,就会侵害处于资金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的权益。”佟丽华说。

  采访中,荆林波也认为,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意义深远,同时还应当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涉及到‘三角债’。”荆林波说,“三角债”是企业之间拖欠款项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某些欠薪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欠薪者来说,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震慑力不足。

  荆林波认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较高的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工个人维权的积极性。再加上某些地方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不力,协同工作机制不畅,执法不严甚至缺位,使得一些欠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据荆林波介绍,2017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其中提出,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3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要落实上述计划与目标,需要逐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风险管控体系。只有真正做到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合惩处,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荆林波说。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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