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胡某就因帮诈骗分子套现、取款,从而犯下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0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2018年6月,胡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号及银行卡提供给叶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转移诈骗款项,叶某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用其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诈骗款195098.14元、转出195649.01元,其中转到其本人账户71823.01元,银行卡5700元,2018年6月下旬,胡某持叶某提供的丁某、苏某等人的银行卡在漳州农商行等4地的ATM机取款共计66500元。2018年7月,胡某被厦门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积极提供自己的手机卡、微信和银行卡供犯罪分子使用并为犯罪分子提供套现、取款的帮助,共计261598.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赔部分的诈骗款项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