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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老强取香火牌 晚辈维权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作者:符慧宁 秦语   发布时间:2019-12-20 15:38:13


  广西龙胜一老人因为家族姓氏矛盾当众取下其表妹家的香火牌,表妹及其家人将该老人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该老人赔偿香火牌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被告杨某某系杨氏家族的长辈,原告张某某是杨氏家族的后裔,其成年后招郎入赘与王某某结婚,王某某系张家的上门女婿。1996年,杨某某组织杨家后人为祖先立祖碑,一块为杨氏,一块为李氏。并将王某某的名字落在两块祖碑 “玄孙”一栏。王某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是杨家子孙,要求将两块祖碑上王某某的名字铲除。杨家人应王某某的要求铲除了名字,为此双方因杨姓的问题产生了矛盾。

  后王某某一家从乡下移居龙胜县城,在入住新房时,在客厅里安了一块香火牌,其中载有“杨、张、王、蓝氏门中历代先祖妣(考)之位”的字样。

  2019年农历正月,杨某某在王某某家中协商事情的过程中,认为王某某在1996年立祖碑时就不承认是杨家的人,为此其香火牌上就不能再有“杨”字。为此,杨某某将王某某家的香火牌取下,导致香火牌被损坏。双方因香火牌的损坏,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果。王某某认为,杨某某将香火牌损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某及王某某祖先的人格权利,给王某某一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遂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香火牌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杨某某辩称,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对于王某某家庭情况而言,只能选择张姓、郑姓、梁姓作为堂号,与杨姓没有丝毫关系,更谈不上拥有以杨府为堂号的权利。王某某在使用杨家姓氏之时,应当征得杨家人的同意,否则就属侵权行为,损坏了杨氏的名誉。所以,其取下香火牌的行为系维护杨家名誉的正当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香火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地方,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香火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王某某在自家香火牌上列有“杨氏”字样,以表示王某某家人对杨氏先人的追思与祭奠。王某某在香火牌上列哪位先祖的姓氏,是王某某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本案中,杨某某以不同意王某某在香火牌上列“杨氏”的字样为由,损坏王某某家的香火牌,这一行为违悖社会公德,不仅给王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王某某一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王某某要求杨某某赔偿香火牌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理由充分,应当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杨某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已支持精神抚慰金,该项诉请不再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杨某某赔偿王某某香火牌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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