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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车作业过错致人电击伤 保险公司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16 09:38:32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混凝土泵车因触碰高压电线致人伤害的保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106464.98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某运输公司为其车牌号为湘A*****的混凝土泵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6日0时起至2017年4月15日24时止。

  2016年7月6日,某运输公司雇佣员工的王某在工地操作该混凝土泵车作业过程中过错导致工人郑某被电击伤,造成保险事故。此后,某运输公司及时将郑某送医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向公安机关报警。郑某于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在闽东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81001.07元,于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97391.56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3600元,自费金额63791.56元)。郑某的治疗费用支出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在闽东医院的治疗、用药均与高压电击伤存在关联性、必要性,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治疗、用药均与高压电击伤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损伤参与度为20%±5%。保险公司对郑某受伤的保险事故应赔偿的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核算为106464.98元。某运输公司作为侵权责任人,已经对郑某的人身损害进行了赔偿责任。

  福安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险期间,某运输公司因司机王某操作湘A*****的混凝土泵车时过失造成郑某受伤的保险事故。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某运输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该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的具体金额为106464.98元。某运输公司已经对郑某履行了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向某运输公司给付保险金106464.98元。

  法官提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员进行现场调查从而确定事故成因,以便后期的保险理赔。



来源: 林红 罗彦霏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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