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准备到外地参加学习培训的被执行人李某,因担心乘机受阻,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并向法院申请将自己解除限制。
2016年3月,李某租用赵某所经营的挖掘机。同年6月4日,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赵某租用款68000元,李某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李某在出具欠条后仅支付了30000元就未再支付。赵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李某诉至蓬安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支付赵某租用款38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履行义务,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电话联系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李某不仅未申报财产状况,还以无钱为由拒不付款。执行干警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压缩被执行人生活空间。
前不久,被执行人李某被所在单位安排搭乘飞机去外地参加培训学习,因害怕无法购买飞机票和住宿,李某主动联系蓬安法院执行干警要求还款,请求对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表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以后要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公民。李某将执行款项如数支付给赵某后,蓬安法院解除了其限制高消费措施,李某顺利坐上飞机外出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