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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作者:贺勇   发布时间:2019-12-10 10:22:23


    近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明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自2012年施行以来,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原有的《条例》主要针对当时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重点规定加快设施建设、鼓励开展垃圾分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等内容,但是对源头减量措施和个人参与垃圾分类缺乏强制性约束,对混装混运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垃圾分类收运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本次修订聚焦这些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将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表示。

  对源头

  限制一次性用品

  鼓励用环保包装

  北京是一个拥有2100多万人口的超大城市。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从2012年的648万吨,增长到2018年的929万吨,6年间增长了43.4%。与日俱增的垃圾产生量,在侵占了大量土地的同时,还极易形成二次污染。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源头减量措施,增强了制度刚性约束。

  《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城管委固废处副处长马建骥表示,在《条例》修订的过程中,曾向餐饮协会、餐饮企业、外卖企业、宾馆经营单位征求过意见。有外卖企业提出,如果不能使用一次性的包装餐盒,很难为顾客进行送餐。所以在此次修订后的《条例》中,只提出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而没有对一次性餐盒进行限制。

  明年5月之前,市城管委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一起,制定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并出台相关配套的工作方案。

  同时,北京市将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

  海量快递包装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要求,在北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

  此外,《条例》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马建骥说,超薄塑料袋指的是单层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现在很多商场和超市所使用的收费塑料购物袋,以及蔬菜水果区提供的成卷保鲜袋,都是合规的。《条例》正式实施后,将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超薄塑料袋进行监管,加大检查力度。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

  倡导变为法定责任

  多次违法将被罚款

  《条例》修订后,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积极“倡导”层面上,而是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全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投入相应垃圾收集容器。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个人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行为,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先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样规定主要是体现以教育和引导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比如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前,要被处罚的人先去街道报到,由街道指定某一个社区,让他当一天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社区居民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完成后,再回街道‘打卡销账’,这样就可以免于处罚了。只有极少数态度恶劣、经劝阻还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的,才会处以罚款。”郝志兰表示。

  马建骥解释,如何对处罚进行认定,以及社区服务活动的具体流程,下一步都需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一起沟通研究,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执法保障方案。

  对收运

  严惩混装混运

  提倡破袋投放

  居民遵守规定做好垃圾分类,但来收运的车辆却混装混运,这会严重打击源头分类的积极性。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罚额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马建骥表示,无论是哪个环节发现上一个环节的分类做得不好,或是市民直接看到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清运过程中存在“混装混运”的现象,都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对于市民高度关注的是否开展定时定点投放、是否需要“破袋”等问题,郝志兰表示,定时定点投放垃圾有利于居民分类习惯养成和监管成本降低,《条例》不进行全市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对这一举措采取因地制宜、引导的方式,规定各区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厨余垃圾“破袋”方面,郝志兰介绍,根据上海市的经验,破袋投放主要是为了监督检查分类的质量,推动习惯养成。根据北方城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推动和提倡居民进行“破袋”投放,但不进行硬性规定。

  “北京的垃圾分类更多是从服务端发力,不会给市民造成更多的困扰和不便。我们不会轻易撤桶,更不会轻易限时,处罚的措施更多是刀口向内的,对机构和垃圾的收运处置企业严格要求。市民只要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剩下的就交给我们了,这点请大家放心。”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表示。

  目前,北京市上下正紧锣密鼓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和相关的配套准备工作。配套制定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及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生活垃圾减量等相关配套实施办法也将在年底前公布。今年年底,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将率先开展垃圾分类全覆盖的创建工作。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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