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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把初心和使命融于检察工作中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永君   发布时间:2019-11-26 14:35:51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把主题教育作为一次政治锻造、灵魂洗礼。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把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主题教育就是实现这个结合的重要契机,也是主题教育一个重要目标。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主题教育过程中,围绕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部署新要求,对政治业务有机结合、以政治统领业务、以业务支撑政治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检视。近年来,新疆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疆方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同时,我们也认真查找了自身存在的制约工作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在贯彻依法治疆方略、推进依法治疆、捍卫法律尊严、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存在一些理念偏差。我们认真梳理,认真反思和整改,通过矫正理念的偏差推动检察工作的转型发展,更好地把初心和使命融化于内心,融化于工作中。

  在指导思想上,既要重打击又要重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是执法者、司法者,还是监督者。监督者就要客观公正,修改后的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要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作出规定。而在检察办案实践中,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各个环节都一定程度存在保护相对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转变理念,始终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并切实把这样的定位落实到办案实践中。

  在工作关注上,既要重惩恶又要重扶弱。在办案实践中,过去曾将更多关注放在将“恶人”绳之以法上,而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妇女儿童等“社会弱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举措落实不到位,没有真正把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扶危济困”的过程。如司法救助工作案件数量较少。今年以来,已经办理100余件,但是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我们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很多工作仍然不深入、不细致,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少捕慎诉”的理念树得还不牢。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措施有些尚未完全落实到位,需要我们认真监督。发挥支持起诉职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成效不足。通过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支持起诉检察职能,是维护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这项职能的发挥还很不充分。

  在办案习惯上,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两者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为什么本来是公正的结果,当事人却不满意,认为不公正,那是因为他不了解过程,就会影响对结果公正的认识。所以说,公正要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体现在过程当中。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司法文书上网,就是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的办案过程,通过实地参观让其看到检察机关办案是有制度、有规范、有监督的。而在司法办案中由于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致使一些问题相当程度存在。如适用法律不严谨,遵守程序不规范。一些问题屡禁不止,如证据收集不规范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树立的还不够牢,存在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与办案人沟通难等问题。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变对律师排斥甚至抵触的心理,形成良好的检律关系。

  在关系处理上,既要重配合又要重制约。同其他政法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既要重配合又要重制约,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依法监督不够到位等现象。当前,要处理好检公、检法、检司关系。处理好“检公关系”,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引导侦查取证,推动侦查工作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有效运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不断加强对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处理好“检法关系”,进一步增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实效。针对监督力度还不大,监督方式不够灵活,监督效果还不理想等问题,依据具体情况有效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抗诉等多种形式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处理好“检司关系”,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力度。特别是针对罪犯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加大对混管混押、超期羁押、就医诊治难的监督力度。

  在监督格局上,既要重刑事又要重民事。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从力量配置上形成了“四大检察”。刑事检察不能弱,要始终强下去。但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也要跟上来。从质的构成上来说,“四大检察”同时存在,不是量的平均划分,但也不能说量小就不重要了。如何让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这三大检察强起来,就要解决案件结构、数量、线索以及办案人才问题。尤其是人才短缺是制约工作深入开展、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刑事检察力量比较强,民事检察力量比较弱,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力量更弱,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无论是在引进人才还是招聘人员方面,都要对民行、公益诉讼人才敞开大门,积极引入。

  在办案组织上,既要重传统又要重新型。随着内设机构改革的完成,新型办案组织逐渐走到台前,机构改革完成了,不是说按照新的机构名称一公布就算了,要实现化学反应,而不是物理变化。如何实现化学反应,就办案组来说,谁办案谁负责,突出办案的主体责任,简单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复杂的由办案组办理,独任检察官和办案组都是新的办案形式。新的办案形式是否建立起来了呢?尤其是这次内设机构改革,县级院基本上采用“3+2”的模式,原来七八个科室,十几个科室,现在就五个,大家都感到少了,反映出思想认识还不到位。要认识到内设机构多少和办案没有太大关系,因为办案主体不是内设机构,而是检察官和办案组。虽然业务部门只有三个,但每个业务部门下面可以设置若干个办案组,或者员额检察官,一个员额检察官也可以是一个办案主体,两三个人组成办案组也是办案主体。当前,要把新型办案组织建立起来,在办案组织上既要重传统又要重新型。

  在接受监督上,既要重外力又要重内力。既要接受外力监督,也要重视内部监督,重要的是把外部监督机制转化为内部监督机制,以外力促内力,把外力变成内力。外部的监督有人大监督、代表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监督种类和方式很多,但如果不能变成我们的内生力量,那这些监督都是空的。因此,要架起一座检察机关与社会的沟通之桥,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外部监督的压力变成自己必须做好这件事的动力,由被动变自觉。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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