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然资源部出台意见拟对车位确权登记给予明确
作者:郄建荣 发布时间:2019-10-09 13:19:19
为了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10月8日透露,已起草《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的车位确权登记给予明确。 自然资源部表示,起草《意见》的依据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意见》提出,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其中,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意见》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根据意见规定,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同时,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意见》说,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自然资源部说,《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意见》10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法制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