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广公司财务部现金出纳梁某,挪用单位公款三百余万元用于购买股票、期货、外币或参与网络赌博。后梁某因无力归还公款,竟畏罪自杀。被救后,梁某主动到龙胜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梁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继续追缴梁某挪用的尚未归还的公款300余万元,退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广西龙广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2011年2月,被告人梁某调任龙广公司总部任现金出纳,负责龙广公司对个人付款,对现金账的管理,对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以及龙广公司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银行付款密码器的保管等工作。2016年至案发,梁某利用其任龙广公司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龙广公司公款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期货、外币或参与网络赌博及其他个人消费活动。其中,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期货、外币等营利活动105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234余万元。经查,梁某用于投资或投注网络赌博的网站牵涉多个诈骗案,梁某投进去的钱款大多有去无回。
2018年7月8日,被告人梁某因挪用公款无法归还畏罪自杀,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由梁某口述,其丈夫梁某某代书《自首书》,后由梁某某将《自首书》交至龙胜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2018年7月15日,梁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1.4万元退还至龙广公司账户。同年7月24日,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电话联系后,梁某主动到龙胜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询问。在询问期间,梁某如实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主动归还部分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