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管控,自去年12月起,宁夏彭阳县人民法院与彭阳县税务局签署《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备忘录》,对法院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案件执行给付阶段按照利息收入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公示,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10月,彭阳县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扈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最终将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2019年3月28日,在领取执行款时,申请人黄某所得利息收入3.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黄某以“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即7800元。于是彭阳县法院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向黄某下发了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告知其缴纳个税后凭借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执行款。黄某持通知书通过彭阳县税务局快速缴税绿色窗口成功缴纳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7800元后,凭借完税凭证到彭阳县法院领取了全部执行款。
据统计,自该备忘录实施以来,彭阳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501件,申请标的6120.88万元,联合县税务局共计征收税款4案12185.6元,其中当事人自动缴纳3案10185.6元,代扣代缴1案2000元。民间借贷个税的征收,有效遏制了以民间借贷收取高额利息为主业的一部分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