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五部门联合发文 统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执法尺度
作者:于子茹   发布时间:2019-02-21 10:13:12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其中《纪要》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纪要》还明确规定,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9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