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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一男子办理房屋手续伪造法院印章被判刑
作者:矫亚伦 王玉平   发布时间:2019-02-12 11:19:04


  为了办理房屋手续更加方便,有人竟伪造法院印章。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工作检查居然翻出法院公章?

  2018年4月份,临沭县公安局民警在对临沭县郑山街道某存沙点进行工作检查时,意外发现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法院公章为什么会出现在私人场所?

  民警将沙场负责人王某叫来询问,王某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在民警的再三追问下,王某才承认这枚印章是其伪造的。

  异想天开为办事方便办假章!

  事情要从2017年初说起,王某作为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但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没办法一次性付清,就与原告签定了还款协议。

  为了按时还款,王某想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掉,在办理房屋销档手续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如果协议上加盖法院的公章,作为房屋销档的依据材料会更充分。

  为了顺利办理房屋销档手续,王某动起歪主意,伪造了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印章,后来感觉伪造的印章与真印章差别比较大,就没有使用。

  伪造后没有使用就不是犯罪行为么?

  公诉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但是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这枚印章与法院真实印章差别较大,而且一直放在抽屉里,从来没有使用过,并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不应该算是犯罪行为,顶多算是轻微违法。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不是使用后才是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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