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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检察院督促整改养殖场污染问题
作者:杨长霖 发布时间:2018-10-19 14:52:47
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天柱县环保局、天柱县农业局、天柱县水务局、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四个行政责任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各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停止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村里小溪的水臭气熏天,特别是开太阳的热天,气味难闻,令人作呕,原因是上流的养猪场的污水排下来的,这事你们检察院能管吗?”这是天柱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走访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时接到当地群众的反映。 接到村民举报后,该院立即开展了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养殖户覃太平、唐昌忠在天柱县坌处镇四康村大山片吴家坳新建养猪场,养猪场名称初定为宏发养殖场,2018年4月10日,该养殖场办理获得营业执照,名称:天柱县森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养殖场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就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养殖场已建设完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饲养有1700余头生猪。虽建有四个污水沉淀循环池,但因消化场还未建成,致使污水不能进入消化场进行处理,污水沉淀后通过沟渠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流入下游抱塘村抱塘溪水里,影响水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该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向天柱县环保局、天柱县农业局、天柱县水务局、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四个行政责任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各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开展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停止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下一步,该院将加大对案件的跟踪力度,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照监督重点,围绕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大胆监督、积极作为,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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