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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首例虚假诉讼案宣判 三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作者:赵杨   发布时间:2018-10-08 14:34:55


  民事审判是重要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欺骗和戏弄,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近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假诉讼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被告人段某某、田甲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依法判处罚金1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在凤凰县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田乙某,并申请保全了田乙某的800万元。该案凤凰法院一审判决田乙某应支付工程款4087518.09元及利息给谢某某,被告人田甲某以田乙某儿子身份进行案件代理,并提出上诉,后经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以谢某某未交诉讼费,案件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凤凰法院重审。

  2017年9月,被告人田甲某与被告人谢某某协商解决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达成口头协议,田甲某配合凤凰法院将800万元判给谢某某,谢某某拿到其中350万元,田甲某(代替其父田乙某)拿到450万元。但是田乙某还有其他债务,为了能保证拿到这笔钱,田甲某与谢某某商量,由田甲某安排人过账350万元给谢某某,用以保证能拿到约定的450万元。

  根据事先约定,被告人田甲某通过被告人段某某(系田甲某老表)准备到其他法院,与被告人谢某某制造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首先,由田甲某安排段某某准备三张银行卡,田甲某出资转账给段某某150万元,然后,段某某通过多名中间人、多次跨行转账,形成了与谢某某多笔的银行流水往来,最后,经吴某跨行将150万元转回田甲某,在完成转账后,谢某某打出“借到段某某450万元的借条”。

  尔后,被告人田甲某出资50000元给被告人段某某作为诉讼费,安排段某某持有借条向吉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某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与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0月,段某某将退回的21400元诉讼费转给田甲某。段某某通过吉首法院保全了谢某某在凤凰法院保全田乙某800万元中的450万元。

  另外,被告人谢某某因在2013年到2016年通过龚甲某(另外处理)担保,在外找章某某等人累计借款391万元未还。其后,龚乙某、章某某知晓谢某某在凤凰法院进行诉讼并保全了800万元一事后,便与谢某某商量,以龚甲某的儿子龚乙某(另外处理)到泸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谢某某,要求谢某某从凤凰法院保全的800万元中还钱,谢某某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一张“欠龚乙某355万元”的假借条。后经泸溪法院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调解此案,次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凤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因被告人田甲某承诺给被告人谢某某的350万元没有到位,谢某某于2018年3月初到吉首法院,反映了自己与被告人段某某之间在吉首法院涉案标的为450万的已结案件系虚假诉讼案件。其后,吉首法院以谢某某、段某某、田甲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线索及证据移交给吉首市公安局。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田甲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两起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被告人段某某、田甲某参与一起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田甲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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