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犯罪以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近日获一审判决。
被告人邹某某在独自经营天柱县某砖厂期间,从2015年9月至11月,拖欠27名农民工资共计人民币123426元。后邹某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回老家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天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4日向天柱县某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砖厂在7日内付清其所拖欠工人工资。责令整改到期后,邹某某仍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事项。
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案被告人邹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员工劳动报酬,导致大量工人被拖欠工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342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6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