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在外地谈很重要的生意,现在飞机和高铁都不能坐,实在太不方便了,我马上委托人来法院还款,请求法院解除对我的这些限制。”8月2日,被执行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身在异地,委托其朋友到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了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诉讼费、执行费、延迟履行利息共计1947898元。
原来,被执行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等33名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执行人湘西州人社局2016年1月21日向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下达州劳监决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16年2月2日前为李某某等33名劳动者缴纳1 663 209元养老保险费,并送达。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执行人送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缴纳义务。2016年8月30日湘西州人社局向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缴纳义务。
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湘西州人社局遂诉至吉首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法庭审理作出行政裁定,对湘西州人社局作出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劳监决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湘西州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吉首法院依法向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劝导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积极履行法院裁定义务,但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和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之后,执行法官决定对公司负责人实行失信惩戒,并对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张某某体验到联合惩戒对自己带来的各种不便后,某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