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流程向一件运输合同纠纷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并明确告知其: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5个月过去了,被执行人赵某从未向法院申报过其财产状况。为此,2018年7月6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2017年12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上诉人鹤庆县松桂某某物流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九名被上诉人支付运费180349.2元。而赵某即为鹤庆县松桂某某物流部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判决生效到期后,赵某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段某等9名申请人向鹤庆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被依法立案。在法院寄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后,被执行人赵某收到了所有材料却从未主动与法院联系。在这5个月中,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并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多次通知之下,被执行人赵某才于2018年7月3日第一次走进鹤庆县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在执行法官的询问下,赵某方说自己没有能力履行,也想当然的以为没必要来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并训诫后,于2018年7月6日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后,应当及时与寄出法院联系,并申报财产。同时告知执行法官自己的情况及还款计划,如果有履行能力应当及时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