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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主张利用大数据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作者:王春   发布时间:2018-03-15 15:27:29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人工智能不仅广泛应用于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助推了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同样应用在司法实践,实现了司法制度创新。

  3月14日,多名代表委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破解治安防控、环境污染治理、信息安全保护等难题。

  雪亮工程提升治安防控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委书记徐文光提出,推进新技术在基层治理方面的创新运用,构建社会治理大联动体系,从根本上破解社会治理痛点难点。

  近年来,衢州市围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目标,全面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并通过与智慧城市深度融合,同步建设应用“城市数据大脑2.0”、融合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四个平台”建设。

  在徐文光看来,“雪亮工程”从只有看的眼睛升级为能看能思考的头脑,使社会风险预警预防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大力提升了城市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社会治安防控不是纸上谈兵,是解决问题的主战场。”徐文光解释说,我们通过对视频数据、物联网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融合计算,开展平安指数分析、社会治安评估等大数据应用,实现对重点人员精准布控、提前预警、有效处置。

  徐文光补充说,衢州还将“雪亮工程”与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全科网格建设紧密结合,真正形成固定视频“天眼”、网格员移动“网眼”和普通群众“众眼”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盯防体系。探索了基层群众可用的“村情通”,实现远程可控、落地可查的互动共享格局。

  记者了解到,衢州还充分发挥“雪亮工程”在消防、防汛等公共安全防范中的作用,实现灾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度、第一时间处置。

  万物互联应用实现高效治污

  污染防治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近年来,雾霾、水污染等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热切关注。

  如何打好三大攻坚战,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董事长郑杰为污染防治支招。他建议加强环保领域万物互联应用,狠抓污染源的源头治理,加快授权频段物联网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提升环保物联网产业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设美丽中国。

  在环保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以环保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也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浙江天目山,Green Orbs项目将遍布天目山的各类传感监测数据(如温湿度、光照、二氧化碳浓度等)有效汇集起来再通过物联网传输到平台,经应用分析后为森林观测和研究、火灾风险评估、野外救援等提供支持。

  经过调查研究,郑杰发现对环保监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要求有待加强,同时传感器设备制造水平制约环保物联网的监测覆盖,多级路由的环保物联网通信方案也存在安全隐患,此外,“竖井式”的环保物联网应用缺乏统筹整合。

  郑杰建议,加快环保物联网应用,一是加强环境污染的源头治理。建议国家从抓好污染防治的源头出发,进一步提高环保物联网智能装备的制造水平,统筹部署物联网技术在各类环保行业中的应用,扩大污染源排污数据实时监测的覆盖面,加强排污监控与环保执法的联动;健全企业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将企业排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强化污染源的公众监督,督促企业自律。

  二是加快授权频段物联网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建议国家明确环保物联网通信技术的国标,重点推动授权频段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对以硬件方式集成或采用授权频段物联网通信技术的智能传感器设备制造企业,制定定向扶持资金或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提升环保物联网产业专业化服务水平。建议参考欧盟环保监管经验,通过政府采购或者“以奖代拨”的方式,积极鼓励第三方参与环保物联网监测设备运营及数据采集服务,一方面降低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环保监测设备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环保监测的标准化、高质量、专业化管理。

  打造公共数据池塘保护隐私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为特征的综合科技革命,其中生产资料是数据,包括占比重大的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承载个人信息,它的汇聚、流转有侵害个人隐私的风险。如何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本是一个世界级难题。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提交了《关于推进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改革的建议》。他认为,个人数据的“保护”是基础,但“利用”才是目的,必须在保护中强调利用,否则会让数据成为一潭死水,无法满足时代需要,也会拉低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

  朱新力分析说,“我国身处工业革命与信息革命的历史交汇期,身处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期,如何在均衡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问题上取得突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他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确立“保护兼顾利用”的改革总目标。鼓励数据交易、流通、共享,同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二是区分治理领域,科学运用多元的规制手段。政府部门的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重在打通信息孤岛,实现互连互通、数据共享,同时加强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针对企业,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数据资源的生产资料属性,同时兼顾保护,实现新生产力的大幅升级;针对个人,在日常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以加强宣传引导、对接信用惩戒制度为主。

  三是为数据型企业打造实时更新、种类丰富、体量巨大的“公共数据池塘”。“池塘”中的个人数据,“随取随用”“反复使用”“共享共用”。个人数据被使用的次数越多,就越能挖掘其价值。

  在朱新力看来,打造“公共数据池塘”的关键,在于明确加入“池塘”的企业资格、明确个人的数据主体权利、激励企业共享数据,匹配相应行政监管手段与数据处理规则,对接大数据交易中心。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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