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定义、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与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旨在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司法。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规定》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效衔接,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记入司法业绩档案。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的工作衔接机制。
《规定》对评查内容、结果等次和评查程序、异议机制等作了规范,要求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评查,并提出了评查的基本标准和评查结果等次。对评查出的具体问题,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开展讲评培训、通报评查结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结论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