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解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专家解读两高三部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意见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7-09-04 13:56:2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的出台,让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法律服务,有力促进了人权保障。三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丰富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促进了司法公正。

  保障人权助力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仅为30%左右。这意味着,当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未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指导。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明确公检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这种帮助。

  “这项制度一旦落实到位,凡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这将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巨大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看来,值班律师在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尽快了解法律规定,知悉法律后果,缓解恐惧、焦虑、对抗等不良情绪,理性面对刑事追诉,这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据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我国也试点探索该制度多时,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黑龙江、上海等多省份实现在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但我国看守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都设在看守所外。律师只有进入‘大墙内’值班,才能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实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迅速得到法律服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需要落实意见,打通值班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物理隔阂。

  吴宏耀评价说,意见的出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尽可能早地获得法律帮助,有助于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无辜者的权益,减少羁押率;弥补了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短板,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展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专业律师指导的问题愈发突出,值班律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5项职责无出庭辩护

  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5项职责,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专家指出,5项职责基本覆盖了审前程序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熊秋红说,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是我国值班律师独有的职责,体现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也是亮点。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之所以如此规定,熊秋红认为,从制度定位来看,值班律师相当于“急诊科医生”,援助律师相当于“日常科医生”,二者有明显区别,如果将值班律师的职责拓展到出庭辩护,值班律师就成为实质上的援助律师,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普遍提供援助律师,可能给整个法律援助体系带来难以承受之重。

  实际上,在一些国家,是允许值班律师转为援助律师或者委托律师的,但不允许律师自行说服当事人选择他们作为“合意的”律师,因为这样做不符合律师执业道德。

  顾永忠也认为,当前司法资源不足以及当事人有时间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律师出庭辩护服务,是意见规定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的主要原因。将来条件成熟后,应该把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延伸到出庭辩护。这也是在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的初衷所在。

  值班律师培训后上岗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顾永忠说,值班律师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代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设置一些基本条件、基本考核制度。鉴于各地律师资源不同,应当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条件、考核方式,不能搞一刀切。

  意见出台后,新入行的年轻律师能否从事这项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熊秋红认为不能。她分析说,值班律师作为“急诊科医生”,需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不适宜让新入行的律师来做,但新入行的律师可以由经验丰富的值班律师带领,进行技能培训后成为值班律师。鉴于值班律师的工作专业性非常强,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再教育和培训制度。

  吴宏耀则提出,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基础性和初步性法律援助服务,程序性的帮助,只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基本达到了值班律师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而且意见还引入值班律师名册制度,值班律师都需要经过遴选和培训才上岗,因此可以让新入行的律师来做。

  对于意见“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规定,专家们认为,这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应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目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律师担任值班律师,也可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工作补贴。”熊秋红说,意见也规定了,在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

  吴宏耀建议,通过制度吸引鼓励社会律师参与进来。一方面,根据意见,将值班律师纳入律师年度考核,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在精神上激励;另一方面,设计科学的计酬方式,提供相应的值班补贴。

  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

  顾永忠说,意见突破了最初值班律师主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变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加强管理、监督,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因此,意见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求律师协会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熊秋红说,意见明确了监管的主体、方式、效力,大体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多角度的监管体系。做好监管工作,关键在于监管机构能够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客观评估法律援助质量并进行相应奖惩。

  与此同时,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等。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服务,这种服务不应该和利益挂钩。值班律师为不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否则就削弱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吴宏耀说。

  顾永忠说,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性质,因此严禁借机招揽案源。对于当事人超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需求,值班律师可以向其告知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非常特殊,如果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项工作就很难开展,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吴宏耀期待,意见要求建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共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值班律师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 法制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7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