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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14类案件
作者:张红兵 发布时间:2017-08-24 13:52:39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食药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按“四个最严”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国家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意见指出,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意见要求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要重点查办。具体包括下列14种案件: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数据、资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处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案件;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案件;生产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件;非法组装、翻新医疗器械案件;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质、生产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案件;虚假标注和虚假宣传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等。 严格依法查案统一取证标准 意见明确,案件查办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制作笔录;若证据可能灭失,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意见特别强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医疗器械和原材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查封或扣押。 意见要求统一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加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各类案件证据的收集,确保证据充分。所有案件都要取证到人。 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并由当事人签字;需要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和先行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载。意见强调指出,不得违背法定程序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选择性收集证据,不得丢弃、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证据。常规检查、核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抽样检验等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应按照案件查办的要求制作笔录并调取证据,特别注意要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收集和固定证据。 强化行刑衔接和案件信息公开 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是意见强调的重点。意见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认定意见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及时提供意见。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 除了行刑衔接,意见还要求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意见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所有案件处罚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要落实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公开案件信息的审核,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案件信息发布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的舆论引导和风险防控工作。 强化案件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价 意见要求各食药监部门改进案件督查督办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案件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严重、行刑衔接不畅等案件,要批评通报;对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督办;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督查督办;办案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食药监部门报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时报告重大情况。 强化案件查办考核评价也是意见强调的重点。意见明确,要把案件查办情况纳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查办大案要案数量、案件协查的效率和质量、行刑衔接落实、执法案卷评查等情况。对案件查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扬,对案件查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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