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1日起,江西全省法院已经全面推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这意味着江西“民告官”案件将全面实现异地管辖审判。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江西省高院将抚州作为全省唯一试点,于2013年5月1日启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试点3年来,在案件异地管辖、方便群众诉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据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九江、景德镇、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7个设区市,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按照要求,在这7个设区市范围内,选择确定了18家基层法院,作为设区市的集中管辖法院。南昌、新余、鹰潭3个设区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江西省委和最高法批准的改革总体方案,将由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
针对改革后群众异地诉讼问题,江西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怀玉表示,今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选择案件由本地法院审理,也可以选择案件由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可以通过当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向集中管辖法院先行发送起诉状电子文本后正式递交诉状。集中管辖法院可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也可协商一致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集中管辖法院将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各县市区审理案件,让群众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