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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拟入法 两高或将制定具体办法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17-06-22 14:36:35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作说明。 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试点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的,这一制度设计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曹建明指出。 自2015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今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案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所有试点领域。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4358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4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222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据曹建明介绍,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具有必要性。 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该制度的着眼点。具体包括:突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保护,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4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突出对民生的保护,在生活垃圾处理、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民生领域办理了一批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5亿余元,其中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1.26亿余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损失2亿余元。 另一方面,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了公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在行政机关不纠正违法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通过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也得到检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探索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诉前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手段,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557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62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1387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858件,覆盖所有授权领域。 据介绍,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案件范围,修正案草案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关于诉前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此外,在具体程序方面,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职责的职权行为,除了要遵循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循检察机关履职的相关规定。鉴于修正案草案仅就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曹建明建议授权“两高”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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