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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司改背景下刑事公诉新问题新挑战
作者:刘子阳   发布时间:2017-06-06 10:53:03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来说,面临着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两大系统任务。

    如何防止案件“带病”起诉?怎样建立新型检警关系?“智慧公诉”如何为检察官减负?

    近日,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公诉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对策研讨会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与会人员围绕司法改革与公诉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智慧公诉”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实务热点展开研讨。

    探索新型检警关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公诉部门面临巨大挑战。诉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侦关系,是这一改革的重要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侦查行为先于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不能主导侦查,处于被动局面。检察机关事后监督存在弊端,无法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原则。侦查人员行使权力应受到制约,事先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才能管住权力。”

    卞建林认为,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程序构建的一个重要概念,必须以控诉职能为主导。从职权配置视角看,检警一体实际上就是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警察处于辅助协作地位。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有利于破案,能够规范侦查行为。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一些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在部分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源头促进侦查质量提高。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智认为,有的案件之所以诉不出、判不了,根子多在侦查取证不到位。公诉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未能发挥好引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新型诉侦关系,应当是在分工负责基础上,公诉审前主导,侦查服务公诉指控,诉侦全方位协作的“大控方”追诉格局关系。

    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提高,诉辩对抗性增强,取证、示证和质证活动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都要以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为依据。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智慧坦言,以言词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在弊端。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破都要靠口供,就产生了“先供后证”的现象,部分侦查机关甚至不顾及证据收集是否完整、全面,一旦获取口供就认为案件已破,使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赵智慧建议,探索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查证口供等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并形成集聚性,分解事实因素、解决疑点、排除合理怀疑并认定事实。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冤错案件,日益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深入思考。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防止发生冤错案的重要举措,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认为,追究非法取证侦查人员的责任,能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的发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侦查机关讯问的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线索。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依赖于侦查卷宗,人证不出庭成为常态。四川检察机关推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推动证人出庭,产生了积极效果。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壮认为,证人出庭率低暴露出一些工作薄弱环节。比如部分案件起诉质量不高,经不住证人出庭检验;应对证人的能力不足,对证人翻证的预判不足;缺乏证人出庭询问质证应对技能。

    张树壮建议,完善强制到庭制度,除规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言、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外,有必要完善控辩双方的发问和交叉询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等配套规则,落实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智慧公诉辅助办案

    近年来,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科技强检、向科技要生产力,逐步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鲍键以速裁案件为例介绍说,一个速裁案件的办理时间理论上为5小时至10小时,提审往返及办理手续约100分钟、出庭往返约60分钟,往返路程及等待时间约占办案时间的30%至60%。

    远程提审、庭审系统解放了公诉人的双脚;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解放了公诉人的双手;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解放了公诉人的大脑……为突破资源瓶颈,杭州检察机关开发应用“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逐步开启公诉“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

    建立可数据化的统一法定证明标准,是落实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贵州检察机关通过计算机自动提取或人工输入证据后,系统能够按照设计好的合法性标准进行判断,得出证据是否存在风险的结论。

    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政鹏介绍,针对特殊类型案件或者定罪情节认定疑难的案件,系统会以案件构成要素及证据为关联标准,自动推送具有关联的案件。通过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对输入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设定的标准分值嵌入辅助系统,实现对案件的分值量化,做为检察官审查起诉裁量的重要参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智慧公诉为抓手,通过建设远程视频提讯室,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展日常提审等工作,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现代信息技术与公诉工作的充分融合。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智慧公诉的发展要获得大数据的支持,包括证据收集系统的大数据、相关公诉判断信息的支持,注重公诉各种要素的整合与业务平台的建构。

    放权明责落实责任

    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将面临更多难啃的“硬骨头”,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改革。

    上海市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以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注重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完善公诉权力运行机制,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日益显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燕平说:“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增强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了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司法效率。”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军坦言,改革之初,受制于案件管理系统的办案权限,放权力度相对较小,绝大部分审批权限保留在分管检察长手中,造成主任检察官自主决定权无从发挥。

    经过探索,长春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权力运行的总体框架上,改变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化模式,撤销处室建制,成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如今,司法责任制像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悬挂在公诉人头顶。

    赵军说:“案件质量评查已经常态化,特别是判无罪、撤诉、捕后不诉、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等重点案件,做到件件评查。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冤错案,办案检察官一律清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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