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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三年多纠正侦查违法超17.5万件次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6-11-03 14:59:00


    案件该立不立或违法立案,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侦查期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环节不规范乃至违法犯罪,极易引发冤假错案。

  强化监督,防范冤假错案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狠抓规范司法、精细办案,强化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努力当好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把关人”。

  非法证据坚决排除

  2014年2月,河北省顺平县北朝阳村村民王某被人用钝器击打致死,在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将报案人王玉雷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针对该案存在的多处疑点,检察机关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积极主动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纠正了这一重大冤错案件。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说:“我们要求广大侦查监督检察官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强化逮捕证据条件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底线,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近年来,最高检相继出台《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对确有非法取证情形的,依法进行监督,属于非法证据的,坚决排除;对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不作为逮捕的依据。

  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审查逮捕程序,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做到“每案每人必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等情形的,特别是命案、强奸案和其他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审查逮捕的,重点讯问,加强调查核实。

  重庆、上海、河北、河南等地方还积极探索完善审查逮捕说理、听审式审查逮捕等制度,对侦查监督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实现“兼听则明”,防止错捕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2015年全国不捕案件中51%是证据不足不捕,其中排除非法证据不捕576人;捕后判无罪213人、撤案48人、法定不起诉501人,占逮捕人数的0.085%。2014年,全国共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415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671人,建议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10人。

  纠正侦查违法行为

  近日,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侦监检察官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发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送达鉴定意见。对于这一轻微违法情形,检察官通过平台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公安机关复函表示已通知办案单位及经办民警予以纠正。

  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是广东检察机关为破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效率不高等问题,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的。平台明确34类294个侦查活动监督项目,检察官在办案时逐一对照审查,增强了监督刚性。

  今年1月至8月,广东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2719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监督事项3590项,监督纠正了一批侦查违法行为。目前,该平台已在全国多省市推广。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

  为改变过去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均由同一检察院决定的做法,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严格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制度。

  为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最高检先后制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等规定,颁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坚决防止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高检还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必须随案移送,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审查发现非法取证或者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坚决予以排除。

  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万余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

  改革完善监督机制

  今年4月25日,内蒙古男子张嘉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张嘉伟辩护律师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意见,四会检察机关立即调查核实,排除张嘉伟作案嫌疑,不予批捕,张嘉伟随即被释放。

  如今,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已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最高检分别于2014年、2015年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特别是对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防范冤假错案,建立长效机制是治本之策。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北京、湖北、贵州等地针对命案等重大案件建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及时派员介入办案,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全证据。

  为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山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在市、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室,及时了解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对440个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出台规定加强刑事拘留监督工作。内蒙古、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拘留未报请审查逮捕案件专项监督,重点纠正不应当拘留而拘留等问题。

  外部监督不可或缺。最高检会同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由司法行政机关独立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拟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11种情形”进行监督,取得了积极效果。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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