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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葛放火泄私愤 “90后”男子出狱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6-07-19 13:51:27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劣迹斑斑的90后男子不思悔改,因感情纠葛到他人家里放火泄私愤,并造成大量财物被焚烧毁损。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放火案,被告人范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范磊,男,1991年3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10月9日,因抢劫被山东省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16日,因盗窃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于2014年10月23日减刑释放;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磊因与王某某有感情纠葛。2015年10月14日晚22时许,范磊来到王某某的母亲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用打火机在其家堂屋东侧靠北的一间屋放火,导致屋内的衣服、被子、橱柜等被烧毁,屋内墙被熏黑、北墙的玻璃被烧坏。

  2015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磊再次来到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用打火机在其家东边的南北两间卧室和西边的南侧卧室放火,导致3个房间内的大部分物品被烧坏,卧室门和窗户被烧毁,墙壁被烟熏,客厅的房顶被烟熏。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磊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磊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范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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