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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业游民假冒银行客服诈骗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6-06-16 10:07:13


    本网讯(王希玉 潘辉 韩磊)  2名无业游民经预谋,购买钓鱼网站、后台监控、伪基站设备、租用车辆等,并安排另1名无业游民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平台群发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等虚假短信,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温小强、朱露芳、朱志军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45000元不等。

  被告人温小强,男,1989年6月出生,福建安溪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朱露芳,男,1990年1月出生,福建厦门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朱志军,男,1991年5月出生,福建厦门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温小强、朱露芳经预谋,由温小强负责购买钓鱼网站、后台监控等,由朱露芳负责购买伪基站设备、租用车辆,安排被告人朱志军等人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后被告人朱志军驾驶闽D3S838轿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等地,冒充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平台群发工商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等虚假短信共计50712条,骗取被害人李某、刘某某现金59340元。

  另据法院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朱露芳在厦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温小强指使他人发送银行诈骗短信的事实。还查明,2015年9月7日,3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共退还本案2名被害人6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小强、朱露芳、朱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冒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群发虚假短信50712条,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温小强、朱露芳、朱志军部分诈骗犯罪系未遂;被告人朱露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温小强、朱志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取得了2名被害人的谅解,故对3名被告人均可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朱志军的辩护人辩解的应认定朱志军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志军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诈骗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具体实施者,不宜认定为从犯,但被告人朱志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温小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露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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