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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管不善丢失 雇主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6-05-06 09:12:24
本网讯(赵市伟 李伟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如果拿不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受这一法律条文的限制?许昌市某公司便因此相继被仲裁机构裁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员工景某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然而在2016年5月4日,二审法院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许昌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化的企业。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2013年,该公司在南京开设经销店,招聘了一批业务销售人员。作为销售人员的景某,被该公司按月发放工资3218元,并按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300元。该公司诉称,在南京与景某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通知景某不再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负责保管资料的人员却突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见了,景某否认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同时向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景某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获得支持。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中,公司委托代理人诉称,当初雇佣员工情况复杂,一些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在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因此与他们约定每月发放300元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是发放给员工的社保费,公司不应再给景某补缴社会保险金。至于到底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提交了除景某之外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提交远在国外出差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与景某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由个人保管,一份留存在门店办公室。 景某辩称,原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他对公司提交的合同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工资表证明公司未与自己办理社保,但自己从该公司共领取社保补助金3600元的事实。 该院审理后认为,景某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所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景某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双倍工资,扣除已向景某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仍需支付差额35398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景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3218元。同时,该公司未依法为景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以现金形式每月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行为于法不符,应予纠正,判决公司为景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以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景某返还收到的社保补贴36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一纸劳动合同里包含大学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应了解法律常识,为了防范合同文本遗失而带给单位较大损失和纠纷,在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要明确指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建立台账,健全规章制度,同时到劳动部门备案,落实合同签订责任人,并定期检查。 责任编辑:
田宇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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