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甘业霞) 2015年9月果农陈路、王炯、毛小飞通过朋友介绍与江权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苹果卖给江权。对于合同价格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只言明随行就市,然而就是这简单的四个字让三人走进了法庭。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9月初,家住水稻农场的王炯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苹果预定给了江权,并介绍说邻居陈路、毛小飞家的苹果也很好,于是三人都决定将苹果卖于江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对苹果大小等都做了细致约定,将价格定为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后,江权按照约定给付陈路、王炯、毛小飞定金各5000元。然而10月初,看着各家各户的苹果都拉走了,江权却迟迟还不出价格。王炯着急地跟江权联系,然而江权看了苹果后出的价格并没有达到王炯三人的预期,甚至和周围人卖的苹果价格比也差了很多。经过两次协商,三人终究还是没有和江权达成合意。于是2015年11月,王炯三人通过朋友介绍将苹果卖给了另一收苹果老板。
原告江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炯三人双倍返还定金。而王炯三人则认为,江权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是随行就市,却没有拿出适合的市场价来,这才导致了他们三人和他的生意没有做成,说错也错在江权身上。温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对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且苹果具有季节性,不耐储存。王炯三人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苹果卖于第三人也可以理解。在法院的调解下,王炯三人愿意退还原告江权定金4000元,并当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