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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一步一脚印
作者:唐凤伟 奚萌萌   发布时间:2016-01-11 08:59:58


    201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审判统一、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新模式;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试点方案,黑龙江法院共32个单位正式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如今,黑龙江高院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增强法官责任心、发挥审判骨干作用、提高审判质量、缩短审判时间等方面初显成效。

  农垦中院:完善办案责任制 激发“审判生产力”

  “裁判文书优秀率达95%以上,案件平均审限减少十天;符合上网条件的文书上网率达100%;再审案件听证率达100%,二审案件平均开庭率达80%。”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了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情况。

改革试点工作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改革真正成为了我们提升素质、提升水平、提升审判质量的动力。”分管改革工作的常务副院长王军接受采访时言辞恳切。

  “法官不再回避困难,勇于担当破解难题。”民二庭合议庭审判长卜宏元说,“现在压力增大了,责任心提高了,遇到各种问题,合议庭成员都下功夫研究了,人人都要负责任,形成了审判长负责制下的合议庭‘共同责任体’。”

  农垦中院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反复研究,制定了《农垦中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多次征求一线法官意见,最终在全院上下达成共识。”院长肖凤鸣介绍道。

  农垦中院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和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方向,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成立了9个合议庭审判团队,每个合议庭配备3名审判人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相互制约。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联名签署后生效,不再层次审批,共同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此外,农垦中院还相继出台配套措施《合议庭考评方案》及《审判长及相关人员考核方案》、《审判人员监督问责办法》,突出了以审判长为中心、以合议庭为单位独立承担审判质量责任的主体地位。

  “审判团队整体功能有效发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肖凤鸣这样评价办案责任制改革。

  据统计,改革后,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案件有2015件,占案件总数的96.5%,合议庭内部运行更加规范,在庭前合议和庭审各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调整审判委员会职能,让审委们从过多的研究具体案件中解脱出来,向审判态势分析研究、司法改革研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倾斜,农垦中院成立了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官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疑难案件由主管副院长组织民事和刑事专业法官委员会共同“会诊”。

  “专业法官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仅为合议庭判案提供参考建议,案件的最终处理还是以合议庭的评议结果为准,并由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副院长刘星海说。

  去年以来,两个专业法官委员会7次召开会议,帮助合议庭就建设施工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涉毒品犯罪等8个案件,在厘清案件思路、查明要点、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得到合议庭认可,案件也得到圆满解决。

  “专业审判委员会的‘会诊把脉’,解决了‘放权不放任’的问题,解决了合议庭‘孤军奋战’的问题,同时还加强了监督与指导。” 副院长马华说。

  2015年7月14日,刘星海正为自己担任审判长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驱车赶往宝泉岭管理局梧桐河农场寻找当事人调解。这是自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院庭长办理的第1019起案件。院长、庭长真正回归了审判一线。

  “改革不是弱化院庭长职权,而是让审判权、审判管理权遵循审判规律,院庭长从案件审批转到一线办案,极大释放了审判资源,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谈到权力下放的问题,肖凤鸣这样说。“审批案件数量减少了,院庭长才有更大精力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这就强化了审判指导和调研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之后,农垦中院取消了院领导的案件审批权,厘清院庭长权力清单,明确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院、庭事务的审判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切实将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予以剥离。

  “权利清单”明确主管副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权,包括案件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事项审批、分管队伍的廉政建设等,要对分管的合议庭案件质效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质量及司法尺度统一、队伍等零违纪负总责。

  “负面清单”则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者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院长、副院长只对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签发,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通过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或主审案件行使审判权,审判长仅本合议庭内行使审判管理权。

  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施一年多,农垦中院主要审判指标呈现出向好变化。发回重审案件明显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减少20%,申诉听证率达到100%,审判效率明显提高。

  密山:取消“签批权” 用好“监督权”

  作为试点单位,密山市人民法院开始了为期一年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不久后,该院正式推行审判长负责制。经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初审、竞选述职、笔试、考核等选任程序,确定了19名审判长人选,19个审判团队,每一个审判团队按照1名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书记员的模式组成。

  改革开始之后,密山市法院把审判长负责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竞聘上岗,让有能力的人来担任重要的岗位是对案件质量的保障。”院长马宝君说。

  与此同时,大刀阔斧的去行政化管理也提上了日程,密山市法院将不再设置主管院长职位。“现在判决书不用经过主管院长审核了,我们审判员为自己负责,不仅免去了跑腿签字的麻烦,对于文书也更加认真负责了。现在发判决书之前,合议庭全体成员都要一遍一遍地校对”。刑庭助理审判员刘京所说的,正是这次密山市法院实施审判长责任制带来的重要转变。

  “去行政化是审判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革’了领导行政化管理权。”副院长赵鸿江斩钉截铁地说。“为了弥补法官业务能力的不足,我们设计了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层层严把质量关,根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将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精案。”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这是密山市法院此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此,审管办主任张守宝说:“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审管办肩负此次改革的案件监督职责,从庭审到法律文书,每个环节都建立评查机制,定期通报。”

  为此密山法院还设立了第三方评价组,由当事人代表、律师代表、民众代表和特邀监督员组成。

  “这次有幸选为民众代表的监督员,同其他监督员一起抽查法院案件质量,出具问责报告,最大的体会是法院终于对自己下狠手了。”特邀监督员张凯峰向记者表达自己的想法。

  宝清:以“试点案件”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

  2015年12月7日,像往常一样,审判员谢军再三校对了手中的判决书,提笔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和以往不同的是,这份判决书将由谢军独立签发。这是改革之后,谢军自己签发的第53份裁判文书。

  “深挖审判资源与严格选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相结合;随机抽取案件或对典型案件进行试点与维持现有审判框架相结合;主动向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放权与切实落实审判管理相结合,宝清县人民法院就是通过抓好这‘三个结合’,稳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到改革的具体思路,宝清县人民法院院长于夫鑫说。

  为此,宝清县法院在维持原有审判框架不变的同时,先抽出部分刑事、民事和商事案件进行试点;同时组建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选任10名独任法官专门负责办理“试点案件”中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审判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副院长陈振华说。“被抽取的案件与原来所在的审判庭完全脱钩,统一由立案庭转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再分配给具体承办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

  “通过‘试点案件’的办理,建立起同类案件的审理模板,为其他审判人员提供借鉴和指导,在审理程序、适用法律及裁量幅度方面提供参照,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提升司法的统一性。”于夫鑫强调。

  宝清县法院还规定,“试点案件”全面贯彻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建立起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的专项评查和抽查工作机制。

  “‘试点案件’裁判文书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行使审判权,并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文学说。“用现在的外部管理取代原来的内部干预,通过公开和对重点环节的评查,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工作完全敞开,最终实现审判权归位和审判管理到位的有机结合。”

  自审理试点案件以来,审判委员会委员姜军承办案件45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试点案件’时,每一位合议庭成员都能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常为法律观点一点点不一致争得面红耳赤。这是好事,作为司法人员,我们想要把自己的案件质量把握住,就是要这个样子。”姜军说这是她对这次改革最大的感触。



来源: 法律资讯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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