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网讯(杨建玲) 12月30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该案系检察机关在福建提起的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某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垃圾原料28580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遂于2015年7月9日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县环保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经清流检察机关调研,发现清流县环保局不仅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而是将其转移、贮存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清流县九利油脂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且未对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清流县检察院认为,清流县环保局在查处该案时,明知所扣押的电子垃圾为危险废物,将该批危险废物贮存在无经营资质的公司仓库中,属行政违法行为。且未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属行政不作为。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后,明溪法院负责受理三明市梅列区、永安市、大田县、清流县的行政案件。因此,该案由明溪法院立案受理。对于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明溪法院表示将审慎对待,依法审查和处理,争取早日结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