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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易名 渝豫两省公安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5-12-30 16:26:18
法律资讯网讯(王泓毓) 重庆市土家族一个90后小伙儿在办理身份证时遇到了一件蹊跷的事,他竟然被人修改了姓氏办理了身份证,户口也“被”迁移到了河南省辉县市。为了找回“自己”,邢文利将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邢文利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7岁那年父母就离婚了,他被判给了母亲,哥哥邢前照被判给了父亲,但他一直随父亲生活。比他长2岁的哥哥邢前照被判给父亲却一直随母亲生活。刚刚走出父母离异阴影的他在办理身份证时竟然发现自己已经“被”人代替了,代替他的竟然是自己的哥哥邢前照,自己的户口也“被”迁移到了河南省辉县市,哥哥的户口却留给了他,“自己”不是“自己”的感觉一直困扰着他。2015年9月17日,邢文利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嘉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了该案,同时,邢文利将自己的哥哥作为第三人一起进行起诉。 邢文利和第三人邢前照(现名为何文利)系亲兄弟,二人父母为邢宗禄、张卯莲。邢宗禄、张卯莲两人因感情不和,张卯莲向法院起诉离婚,2003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书规定邢前照随邢宗禄生活,邢文利随张卯莲生活。张卯莲于2011年与河南省辉县市何某某结婚,张卯莲将邢前照带到辉县市生活至今。张卯莲于2011年5月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一份署名邢文利自愿随母亲申请到河南省辉县市入户并改名为何文利的申请;邢宗禄署名的一份证明:“证明邢文利早已和张卯莲到河南定居,邢文利改姓何,本人没有意见,请泔溪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派出所于2011年5月23日泔溪派出所填写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审批表,内容为:“姓名:邢文利,变更项目为:变更更正姓名,现户口登记:邢文利,申请变更为:何文利。”自此派出所将邢文利姓名变更成何文利。在庭审中邢文利否认更名并迁移户口申请系自己所写,邢宗禄也否认自己向派出所出过证明,对邢文利改名迁户口的事不知情。 2011年9月30日,辉县市公安局对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派出所开出了准予迁入证明。辉县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0日为何文利办理了户口登记,并为何文利办理了邢文利身份证信息的身份证。 邢文利因户口信息,身份证信息被迁到河南省辉县市。因为没有身份证,给上学、生活、工作带来很大不便,邢文利就利用哥哥留在重庆市酉阳县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邢前照的身份证。邢文利认为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二被告为第三人何文利办理的身份证户籍信息登记,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的管理机关,户口变更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该案中据邢文利及其父亲邢宗禄二人到庭陈述,邢文利,邢宗禄没有向泔溪派出所递交过申请书及证明,也未到派出所办理,在该更名与户口迁出的问题上属于事实不清。泔溪派出所在进行内部审批中,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办理户口迁移及更名手续就将邢文利的户籍登记更名并迁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错误办理了户口变更迁移登记,导致辉县市公安局为邢前照办理了邢文利的户口登记。辉县市公安局在办理何文利身份证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为邢前照办理了邢文利的身份证。二被告的共同过错导致原告邢文利的身份信息被冒用,造成此纠纷,二被告与第三人邢前照(何文利)均有过错,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邢前照(何文利)冒用邢文利的户籍登记信息,理由成立。 2015年12月30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辉县市公安局为何文利(邢前照)办理使用邢文利的户口身份信息登记;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辉县市公安局重新为邢文利作出户口身份证信息登记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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