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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要慎重 否则损失自己买单
发布时间:2015-12-22 13:12:47
法律资讯网讯(王梅) 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的合同内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但生活中因合同内容不具体,履行有争议而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张峰非但没能要来承包费,还白掏了二千五多元诉讼费。 张峰是沙雅县土地种植大户,2014年10月,他与陈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257亩土地转包给陈鑫种植五年。按合同约定,每亩每年承包费650元,当年的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天,陈鑫向张峰付清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16万余元。2015年10月,因张峰要求陈鑫立即支付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两人发生矛盾,故诉至沙雅县法院。 张峰诉称,合同中未约定提供给陈鑫使用的机井、变压器、住房等需交纳押金,自己年岁已高也无暇前往看管土地。而且,陈鑫一家是从内地来的流动人口,没有固定住房。加之2010年至2014年在陈鑫承包土地期间,均为前一年支付下一年度的承包费,按照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及付款交易习惯,应该提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费。 陈鑫辩称,合同中未载明对提供使用的物品需交纳押金,亦未约定付款方式参照前一轮五年期的承包合同,根据新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为 “当年的承包费当年交纳,一次性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给付承包费具体时间,2016年年底前付清2016年度的承包费即可。故现在不欠张峰承包费,也不构成违约,无需向张峰支付违约损失。 沙雅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陈鑫承包期间,每年每亩650元,当年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中约定的 “当年”在此应释义为“承包土地种植的本年、同一年”。因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已于2014年10月付清,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待2016年度结束前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即可,故张峰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陈鑫不存在拖欠承包费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鑫并未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沙雅法院判决驳回张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30元由其自行负担 。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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