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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乘农用货车受伤起诉求偿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18 14:37:47


    法律资讯网讯(蒋振军 唐咸部)  目前,农村地区农用货车比较常见,因农用货车出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的纠纷不时出现。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蒋忠发(农用货车司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489.41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忠发在广西全州县才湾镇天湖上建有一个羊场,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受雇佣到被告的羊场做事。2014年11月17日,被告驾驶一辆农用货车搭载原告、被告之妻易秧秀及一个挖机司机从天湖往才湾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一个上坡路段时,因道路泥泞导致车轮打滑,为使农用车顺利行驶上坡,被告叫原告、被告之妻易秧秀及挖机司机做到农用车上去压车(增加车轮的压力,消除后轮打滑)。由于坡道路面坑洼不平,车子在爬坡过程中很颠簸,致使原告腰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龙水镇门诊部看诊、全州县中医院以及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过司法鉴定,原告伍春秀的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被告蒋忠发违法法律规定搭载原告伍春秀回家,途中因车辆颠簸,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身为图方便自愿乘坐被告的货运农用车,将自己置身于不安全的境况,亦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具有比原告更高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确定原告、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即被告蒋忠发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伍春秀自负30%的经济损失。被告搭载原告没有收取费用,属于无偿帮助,且原告具有相应的过错,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合各项证据确定,伍春秀在本次受伤有关的总经济损失数额为64984.87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蒋忠发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984.87元的70%,即45489.41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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