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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法院为九旬老人执结养女赡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0 15:01:53


    法律资讯网讯(邵健锐 蒙夏若)  膝下无儿女的黄康、韦英夫妇收养了一对儿女,不料养子患病残疾,养女断绝来往。年过九旬的韦英因无法维持生计来到法院求助,请求法院帮其要回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赡养款。12月8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该案,给孤苦伶仃的老人韦英追回了赡养费。

    1960年,黄康、韦英夫妇领养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并取名黄桃,第二年黄康又收养了男孩黄明作为黄桃的弟弟。黄康夫妇膝下无儿女,把黄桃、黄明当成亲生子女看待。无奈这个家庭过得并不算幸福,弟弟黄明突然患类风湿性关节炎丧失了劳动能力,还要大量的医疗开支。黄康一家只是普通的农民家庭,根本无法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因此,年纪轻轻的黄桃也被迫辍学,跟着养父母一起劳作补贴家用。

    在这样贫苦的家庭生活,黄桃心中一直郁郁不乐。1979年,韦英在对待黄桃的恋爱问题上产生了矛盾,黄桃积压多年的愤恨终于爆发。她决然离开这个家庭,嫁给了自己心爱的男人,改姓梁,并与黄康、韦英夫妇断绝来往。

    1981年丈夫黄康去世后,年老的韦英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与同样没有劳动能力的黄明相依为命,仅能依靠政府的补助和救济度日,在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2005年,韦英向已经改名梁桃的养女讨要赡养费,但梁桃以自己已经脱离这个家庭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韦英只有将梁桃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判决梁桃每月支付八十元给韦英,在每年的元月份一次性交清当年应付款项。判决生效后,梁桃并未按期履行。每次都要韦英前去讨要,梁桃才象征性地给一点钱。十年过去了,2015年12月8日,已入九旬的老人韦英和靠两只拐杖行走的黄明来到宾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韦英仍拖欠的共计6960元赡养费。

    由于申请执行人年龄较大,生活困难,宾阳县法院执行法官马上到被执行人梁桃所在村中走访。经查明,梁桃在村中开设了一间私人诊所,收入稳定,完全有能力履行。于是,执行人员来到梁桃所在诊所,向其释明来意。梁桃情绪激动,向执行人员哭诉了自己在养母家庭中的种种不快。执行法官耐心地听了梁桃的诉说后,向其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劝说梁桃放下矛盾,不要将当年生活贫困造成的不幸怪罪于父母。毕竟黄康夫妇对双腿残疾的黄明尚且不离不弃,当年也一定尽力地抚养了梁桃。况且养母韦英已经年过九旬,与弟弟黄明生活确实不易。梁桃听后思索了许久,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不应当计较过去的小事,同意履行义务,答应每年自动履行,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至此,一起拖欠了十年之久的赡养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会有老的一天,“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希望大家在忙碌之余,多回家看看。你陪伴父母的一分钟,将会是他们最幸福的时光。(文中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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