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网讯(包华斌) 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增多,不少人在驾驶或乘车时都有“路怒症”,在这一负面情绪影响下,一些小矛盾往往引发大冲突,甚至大打出手。近日,三明一70后因犯“路怒症”伤害他人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9日凌晨,林功和与谢元(另案处理)吃夜宵喝完酒后乘坐出租车欲回住处,途经三元区东泉新村与妙元山庄三岔路口位置时,与被害人唐某乘坐的别克车相遇,因别克车卡在路基上影响了出租车继续往前通行。在出租车司机鸣喇叭提醒对方车辆让道无果后,林功和与谢元随即下车与对方车辆上人员即被害人唐某与谭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扭打起来。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唐某听闻其弟唐某某被人殴打,随即赶到现场与林功和与谢元发生冲突并推打。双方扭打造成被害人唐某、唐某某均轻伤二级的后果。同年10月13日,林功和与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书,获得被害人谅解。同年11月1日,林功和到公安局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功和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二人轻伤(二级)的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功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林功和认罪态度较好,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考量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