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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前饮酒死亡 被帮人与共饮人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30 17:01:01
本网讯(秦丽华 周瑞红) 由于突下大雨,当天中午义务帮工人闲来无事就与被帮人的哥哥、雇工等人一起喝酒,随后留宿在被帮人家里,夜晚被自己的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帮人和一起喝酒的人同赔偿死者的损失。 2014年11月9日晚,吕平去请同村老刘的儿子刘伟帮其于第二天拉运棉花。第二天一大早,刘伟就来到了吕平家里,没料到过了一会天气下起了大雨,于是刘伟就在吕平家等待天晴,中午在吕平家吃午饭。午饭期间,刘伟与吕平的哥哥吕友一同喝了一些酒,之后刘伟又与吕平的雇工麦麦提和库尔班分别一同喝了酒。此后刘伟喝醉酒了,库尔班与吕平将刘伟扶至吕平家的房间内休息,晚上22时左右发现刘伟死亡,随后报了警。经法医检验,刘伟系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老刘和妻子王兰认为吕平及参与喝酒的吕友、麦麦提、库尔班应该对其儿子的死亡负有责任,处理完儿子刘伟的后事后,找四人索要赔偿。四人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老刘和妻子遂将上述四人告到了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共同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303210.95元。 沙雅县法院接到该案后审理查明,刘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429549.18元。 沙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平请刘伟为其拉棉花,由于天气原因始终没有实施拉棉花的行为,刘伟在吃饭过程中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并非在实施拉棉花帮工活动中造成的。四名被告在吃饭过程中饮酒本身没有过错,也无证据表明四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故对刘伟的死亡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刘伟与四被告吃饭过程中饮酒后死亡,造成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故参与饮酒的被告应平等、适当地补偿老刘及妻子的经济损失。刘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喝酒过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85%的民事责任。吕平作为可期待利益获得者应当承担的补偿比例多于其他三人。因此,依法判决吕平承担的补偿比例为12%,吴友、麦麦提、库尔班承担的补偿比例分别为1%。 一审判决后,吕平不服判决,上诉于上级人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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