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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刹车失灵致雇员伤残 雇主担责1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11-30 13:07:36


    本网讯(朱黎源)  雇员刘勇在驾驶铲车的过程中,因为刹车失灵,导致铲车翻车,造成六级伤残,雇主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改起案件,判决:由被告刘虎军、李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勇的损失91299.5元

    2012年6月20日上午,被告刘虎军雇请周某为其铲除塌方土,后因铲车刹车发生故障,刘虎军于当日下午雇请原告刘勇(没有特殊资格证书)对铲车刹车进行维修,在更换了刹车油后,铲车暂无明显故障,原告随即开铲车铲除第一堆塌方土。之后,原告又将铲车开至百米左右的第二堆塌方土,继续为被告刘虎军铲除剩余的塌方土。工作一段时间后,铲土又发生刹车失灵,原告随即再用水淋刹车泵后,刹车又能正常使用。在铲完所有塌方土后,原告将铲车开往大新乡栗滩村,在途中因刹车失灵翻车,造成原告受伤、段吉求的房屋及铲车受损的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6日出院,共住院35天,用去住院费50 629.37元。2012年11月24日,原告因右股骨干骨折术后不愈合并支架孔感染及右膝关节僵硬入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治疗,2013年1月29日出院,共住院66天,用去住院费31 602.10元。原告两次住院的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2013年5月23日,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作出邵白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88号伤残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刘勇此次损伤目前已构成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出院后,经中间人出面协调,被告刘虎军与李飞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至原告拆钢板时止,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两被告支付原告部分生活费后拒绝继续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虎军、李飞系涉事铲车的共同所有人,共同经营铲车生意。在为长柏公路铲除塌方土过程中,被告刘虎军先后雇请了周某、刘勇作为铲车司机,刘勇在铲除塌方土后因铲车刹车失灵发生事故,被告刘虎军、李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刘虎军、李飞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雇请没有特殊资格证书的原告工作时,已明确告知铲车刹车故障,原告也对铲车刹车进行简易处理,未认真检查故障原因,在试车无明显故障后,进行长时间铲土工作。之后,该铲车又发生刹车故障,原告仅用水浇刹车片,未采取合理措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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