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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学生参加演习摔伤致残 学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30 10:34:32


    本网讯(邓君)  一名患白血病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地震演习不慎摔伤致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4年,罗某在参加丰城市桥东镇中学组织的地震应急演练活动中,不慎摔伤左大腿。经医院检查认定为粉碎性骨折,并先后实施了两次手术。经鉴定,罗某为三级伤残。罗某认为自己患白血病,不能进行剧烈活动,桥东中学明知这一事实,仍安排其参加地震演练活动,对此发生的伤害事故桥东中学应予负责,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各项费用。

    丰城市桥东中学认为,罗某在应急演练活动中不慎摔伤,是因其本身患有白血病导致的,学校对其患病并不知情。学校是依照国家教学要求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存在任何教学上的过错。即使学校要承担责任,也仅是对摔伤造成的骨折承担责任,第二次手术是因其自身白血病感染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丰城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因患白血病在被告学校留级一年,桥东中学也为罗某患病造成经济困难进行了募捐,足见其已知罗某患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地震应急演练活动。但是,桥东中学没有告知罗某,造成罗某在活动中受伤。桥东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罗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罗某虽为未成年人,但自知身患特定疾病,不宜参加剧烈活动,而未拒绝,故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综合本案案情,丰城市桥东中学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罗某承担60%的责任。经鉴定,罗某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导致伤处组织病变、水肿而进行的截肢手术,罗某自身患白血病为主要因素,占60%,外伤为次要因素,占40%。因此,罗某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各项费用与第二次住院产生的费用应分别予以计算分担。且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除按责任承担外,还应按引起伤处组织病变、水肿而截肢内外因素来分担。综上所述,丰城市桥东中学应赔偿罗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92284.11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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